11月17日,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官網發布《公路治超信息系統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12月14日。
規范包括8章。重點規定了公路治超信息系統分類與構成、平臺分級與功能要求、 超限運輸車輛檢測設施分類、構成、建設要求與技術要求、大件運輸許可服務系統功能要求、安全與認證要求、部省聯網及數據接口和系統升級改造要求等。
規范中,公路治超信息系統主要由前端公路超限運輸車輛檢測設施設備和后端軟件信息系統平臺組成。
交通運輸部治超信息系統平臺和省級治超信息系統平臺的功能基本類似,只是從不同層級實現對各省和各市公路治超業務的監管、跨區域(省、市)、跨部門協同、許可等功能,以及對全國各省市治超相關信息數據的匯總、統計、智能分析、評價和發布等功能。
而且,兩者都應具備全國/全省公路超限運輸車輛治超業務監管、指令下達和協同管理功能;都應具備全國公路治超業務信息、執法案件信息的匯總、分析、查詢、存儲功能;都應具備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之間的數據業務協同、開放和共享功能;都應具備超限檢測數據防篡改功能、平臺用戶權限分級、安全管理、參數設置和時間校準等功能、軟件系統自動升級功能等。
部級平臺應具備對全國公路治超業務分析、考核和評價功能,應具備全國跨區域(省、市)、跨部門公路治超協同執法、數據共享功能;應具備跨省市公路大件運輸并聯許可功能;應具備公路治超一超四罰和信用治超業務管理功能;應具備全國公路超限運輸車輛電子案卷數據、執法過程記錄數據等相關信息的存儲、統計和智能分析功能。
省級平臺應具備公路超限運輸車輛信息發布、黑名單管理和信用統計分析功能;省級平臺應具備對公路治超業務分析、考核和評價功能;應具備全省公路治超立銷案管理、指揮調度、大件運輸許可、一超四罰、信用治超等相關業務的督辦協同功能;應具備公路超限運輸車輛電子案卷數據、執法過程記錄數據等相關信息的存儲、統計和智能分析功能;應具備與部級治超信息系統平臺之間信息通信、數據上傳、共享功能的上傳、接收、互聯互通和共享功能。
總的來說,部級平臺功能聚焦于數據匯聚、分析以及協調、聯動,省級平臺聚焦于業務管理和服務。
超限運輸車輛檢測設施主要由超限車輛信息檢測設備、處理設備、傳輸設備、發布設備、 執法與管理設備、供配電及附屬配套設施等組成。按照布設位置、技術原理和執法模式的不同,可分為公路超限檢測站、高速公路超限檢測設施、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貨運源頭超限檢測設施和流動治超檢測設備等。
公路超限檢測站一般由站內、站外檢測設施設備、配套設施及軟件系統等組成。《規范》對于公路超限監測站的選址、外觀、連接路段、交安(標志標牌)、房建、技術設施都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在技術方面,稱重檢測設備、車輛外廓尺寸檢測設備、稱重控制機柜、輪軸識別設備、分車控制設備、車牌識別及抓拍設備、視頻監控設備、信息顯示屏、通行控制設備、路側單元(RSU)、電子抓拍系統的功能和要求,也都有數字化的規范。公路超限檢測站主要采用整車式稱重設備。
高速公路超限檢測設施一般設置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費站,以禁止超限運輸車輛駛入。其總體功能要求如下:
1. 能對貨運車輛車貨總質量、車型、軸數、車牌、外廓尺寸等參數自動檢測和識別,并能自動抓拍車輛圖片和視頻。
2. 能自動將車貨總質量、車型、軸數、外廓尺寸、車牌、圖片和視頻正確匹配。
3. 具備實時顯示、傳輸、存儲、查詢、導出、防篡改、報警等功能。
4. 應能7d×24h不間斷運行,應配置UPS不間斷電源,確保供電中斷后持續工作時間應不小于1h。
5. 關鍵設備平均無故障間隔時間(MTBF)應不低于 20000h。
6. 關鍵設備的平均修復時間(MTBR)應不大于 30Min。
7. 具備超限檢測信息存儲和實時上傳功能。
公路不停車超限檢測在路面上布設稱重傳感器,實時采集通行車輛整車重量、車牌、圖像和視頻等相關信息,為后續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非現場執法提供取證數據鏈。一般由不停車稱重設備、外廓尺寸檢測設備、車牌識別及抓拍設備、視頻監控設備、信息發布設備、網絡傳輸設備、交通標志標線、前置機柜、供電與防雷設施、不停車超限檢測區及其附屬設施等構成。
貨運源頭稱重檢測設備可選用整車式(低速、準靜態)稱重檢測設備或軸重式(不停車、動態)稱重檢測設備。一般由稱重檢測辦公區、稱重檢測系統、連接道路、外廓尺寸檢測設備、視頻監控設備、網絡傳輸設備、配套軟件平臺、停車區、卸載/裝載區,以及交通安全、隔離、標志標線等配套設施等組成。
流動治超檢測設備一般由移動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含執法記錄儀采集工作站)、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移動執法終端、數字集群手持電臺、安全設備和移動執法應用軟件等組成。流動治超每班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應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并按照規定配備流動治超執法設備,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和實時上傳執法圖像、視頻和數據等信息。